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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为了提高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对由于国际市场变化而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帮助,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和财政部、经贸部〔88〕财商字455号文精神,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1、出口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和计提标准为,出口企业一般可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千分之零点五提取,或按实际减亏增盈总额的三分之一计提;各级人民政府留成外汇有偿使用的收入,提取百分之二十作出口风险基金。
2、出口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和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对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的出口产品积压贷款进行贴息;解决出口企业临时性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但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3、出口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和财政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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