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一主题: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7.支持科研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保障制度,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
(二)对转换机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过渡期扶持政策。
1.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测评,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不再保留科研机构名称。
2.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