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01 浏览 38854 次
号)和桂政办发[2003]184号文的要求,对拟转移和已转移就业劳动力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责任。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村转移劳动力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对参加培训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村转移劳动力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用人单位招收农村转移劳动力,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2)组织保障:

  在自治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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