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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国家规定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
(二)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
(三)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禁止在饲料中或者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农业新技术和新的农用化学产品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应用。
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拟制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外野生植物(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外)名录,报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