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4-30 浏览 23526 次
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包括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生态食品标志、安全食品标志、自然食品标志等。

  绿色食品标志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农业部批准认定。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原料产地和加工场所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

  (二)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并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程;

  (三)生产企业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下列产品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畜禽、水产品、棉麻丝等。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年检制度。其证书、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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