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4-30 浏览 23527 次
的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申请,经重新认证方可继续使用。

  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证书、标志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须通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基地、生产单位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有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基地的资格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使用了禁用生产资料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在使用农药、化肥时超量、超次数、不按安全间隔期操作的;

  (三)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标志产品数达不到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未落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不合格的,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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