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1 浏览 23521 次
研及教学单位,限定只能经营本单位选育并通过省审(认)定的品种,并纳入同级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管理。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含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种子准运证和营业执照。证、照不全的,不得从事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各地要对所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

  (六)及时查处坑农案件。各级工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违法案件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大案要案,要从重、从快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用事实教育群众,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严格执行种子价格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哄抬种价以及非法谋取暴利的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五、增加投入,扶持种子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在资金、税收和物资供应方面扶持种子事业发展。按照《种子管理条例》规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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