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5-03 浏览 27128 次
收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区分享,重点向县市区倾斜的政策。自2004年始,在湘西地区新办的中央、省属企业(不包括分立、改组、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企业)创造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省、市州、县市区按4∶1∶5的比例分成,其中水电企业按2∶1∶7的比例分成,同一库区县与县的分成按水库淹没耕地面积和移民人口的综合比例分配。

  22.落实已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县、外商投资等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各类企业,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引进技术和进口加工设备的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全额税前扣除,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