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3808 次
产农药必须具有农药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农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九条 农药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的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

  第十条 农药包装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中文说明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和剂型以及有效成份;

  (三)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号、执行标准号;

  (四)毒性标志及解毒措施;

  (五)使用说明,包括注意事项及使用技术;

  (六)生产日期;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