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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各市、州、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分工,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各部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与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之间信息联络和传递工作。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的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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