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 25290 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1、粮油食品;

  2、乳及乳制品;

  3、蛋制品;

  4、肉及肉制品;

  5、水产制品;

  6、饮料及冷饮制品;

  7、食糖及糖果、蜜饯、果脯、果冻;

  8、定型包装饮水;

  9、酒类;

  10、罐头食品;

  11、调味品;

  12、酱腌制品;

  13、豆制品;

  14、茶及茶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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