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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1、粮油食品;
2、乳及乳制品;
3、蛋制品;
4、肉及肉制品;
5、水产制品;
6、饮料及冷饮制品;
7、食糖及糖果、蜜饯、果脯、果冻;
8、定型包装饮水;
9、酒类;
10、罐头食品;
11、调味品;
12、酱腌制品;
13、豆制品;
14、茶及茶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