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3500 次
>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

  (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

  (九)有效期;

  (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

  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必须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

  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

1  2  3  4  5  6  7  8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