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3497 次

  (三)假农药;

  (四)劣质农药;

  (五)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六)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七)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农药;

  (八)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

  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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