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
下一主题: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重视农产品质量建设,对示范区建设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有优势主导产业,该产业的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区域范围内无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绿色、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评价。
第七条 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较好,能满足灌溉、运输等农业生产需要。
第八条 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连片,省级示范区规模:水稻种植面积不少于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