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5 浏览 24963 次
亩,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豆类、薯类、玉米、花生、芝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果、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3万亩,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产品池塘连片养殖面积不少于0.02万亩,湖泊、水库养殖面积不少于0.1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不少于3万头,肉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1万头,奶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05万头,其它牲畜养殖规模不少于1万头(只),禽类养殖规模不少于10万羽。

  市、县级示范区规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及主要生产技术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农业标准可遵循。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产业龙头。

  第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地主要生产骨干经过相应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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