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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示范区规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及主要生产技术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农业标准可遵循。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产业龙头。
第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地主要生产骨干经过相应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