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5 浏览 24965 次
范区应当参照现有国家、行业、省地方农业标准或农产品出口国的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制度等相应的地方农业规范,或依托龙头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使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

  第十三条 以点带面,推进标准化生产。每个示范区应当依托生产、加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办好若干个核心示范块,规模不少于示范区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做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按标准要求规范组织农产品生产。推广的标准应当简化为技术规范操作卡(或手册),发放到农户。

  第十五条 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对生产的农产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品牌销售。

  第十六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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