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部门2004-2010年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29 浏览 24679 次
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并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农民工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会同省物价、财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实行公示制度。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对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要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可从培训扶持资金中支出。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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