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30 浏览 24360 次
商品批发零售条件及有关设置规划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不受企业数量限制。

  (七)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精神,切实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各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科研开发资金、副食品资金及其它有关财政性资金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支持一批重点商贸项目建设;省财政至2005年每年继续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市场、山区市场和边贸市场的建设;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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