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79 次
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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