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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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因病、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不得将投劳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因自然灾害、病、伤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减免。

  五、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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