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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同等适用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争取在2006年底前,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基本完成改革、改制任务。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五)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国有流通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