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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改制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即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未做到“四独立”的学校要停止招生。严禁举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四)严格管理中小学课外办班行为。中小学校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辅导班并向学生收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