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8-08 浏览 25222 次
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的产业化。

  (八)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要求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对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要及时推广和应用,好的节水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节水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进一步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各试点县(市、区)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为加快建立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作有益的探索。

  (二)动员社会力量,努力营造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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