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3 次
表人 刘寅峰,厂长。

  委托代理人 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丽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绣巢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的第4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51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民光被单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绣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挥、王虎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竞、胡文辉,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11月14日,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针对原告拥有的名称为“九孔枕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0209662.5,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2年9月12日,被告作出第4512号决定,认为:

  根据被请求人所提交的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