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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徐申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丽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绣巢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的第4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51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3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民光被单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绣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挥、王虎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竞、胡文辉,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的委托代理人徐申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11月14日,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针对原告拥有的名称为“九孔枕芯”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0209662.5,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2年9月12日,被告作出第4512号决定,认为:
根据被请求人所提交的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