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4 次
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九孔纤维枕芯填料的纤维上有一层抗菌、防螨、杀虫化合物层。证据3公开了一种保健防臭织物,其中有通过涂层方法用整理液对织物进行处理的技术,通过该技术在由纤维形成的织物上有一层由整理液形成的涂层,所述的整理液为多种化合物的混合物,经过处理后织物具有保健防臭功能,即已经在纤维上形成了这种化合物涂层,因此,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纤维上的化合物层结构,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在九孔纤维中加入抗菌、防螨、杀虫化合物以及九孔纤维中的九孔均匀或随机分布。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对九孔纤维的限定,在九孔纤维对于枕芯来说只是单纯的材料替换,未在宏观上给所述枕芯带来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结合的变化的情况下,在限定纤维内部的加入的化合物或结构,仍然未给要求保护的枕芯带来宏观上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的变化,对于枕芯来说,仍是一种材料的简单替换。因此,在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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