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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五百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三、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5 210元,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 210元(已交纳),由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 0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 210元,由北京御生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