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31428 次
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20022号),其中载明:业务种类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为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有效期自2002年4月11日至2007年4月10日。

  2004年3月22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给原告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40256号),其中载明: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范围为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有效期自2004年3月23日至2009年3月22日。

  原告主张: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自2000年起,“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成为唯一一家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在业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而且常被业内外简称为“采购与招标网”。

  被告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其经营范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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