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兴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潮莲德馨印刷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7 浏览 24399 次
装袋拖欠加工费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 妙

审判员 张光亲

审判员 曾繁桉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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