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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马自国,男,1956年8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因本案2000年1月1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月18日被楚雄州公安局逮捕。捕前住个旧市沙甸区新沙甸村六社。现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辩护人 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2000)刑诉字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晓云犯盗窃罪、脱逃罪和抢劫罪,被告人刘杰、李正春、毛建民、马自国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李国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和代理检察员李松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晓云及其辩护人王明强、司恒黎,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孔秀芬,被告人李国成及其辩护人王锐、胡泓,被告人李正春及其辩护人丁昆生,被告人毛建民及其辩护人柴黎,被告人马自国及其辩护人赵云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晓云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先后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