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云盗窃、脱逃、抢劫,刘杰等销售赃物案
发布时间 2014-08-22 浏览 28986 次
判断是赃物,故被告人马自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晓云等六人犯有以下罪行:

  1.1997年12月2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思茅地区行署经贸委,将该单位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牌号为云j—07869号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万元。

  2.1998年1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彭晓云窜至文山州委,将文山州总工会停放在篮球场上一辆牌号为云h—08047号的三菱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2.34万元。被告人彭晓云盗得此车后于当天将车开至蒙自县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月15日,蒙自县公安局干警因工作需要将其带到个旧市彭的住地进行搜查工作,当晚19时许,彭晓云在个旧市鸡街镇脱逃。

  3.1999年5月初,被告人彭晓云化名赵思远,应聘到昆明市双钱轮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上班。5月7日上午,被告人彭晓云盗取该公司的车钥匙及行车证,并从车库内盗走一辆牌号为云a—71065号的本田轿车,价值人民币15.94万元。彭晓云将所盗车开至个旧市后与被告人李正春一起将此车以5万元卖给了王进海。

  4.1999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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