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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李国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李正春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5.被告人毛建民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6.被告人马自国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7.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没收(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起绍洪
审判员 杨光文
审判员 常 云
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