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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窜至嵊州市城关镇仙乐旅馆附近,见一辆外地货车停着,趁驾驶员休息之际,由单桂毛望风,沈益占从车内窃得人民币300元,两人平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供述能相互印证。
10.1999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在嵊州市东圃旅馆住宿,趁205房间旅客陈春标熟睡之机,沈益占爬铁栅窗进入,窃得人民币60余元及数至尊传呼机1只、西洋参2公斤、洋参丸1盒,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3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陈春标陈述及失窃报告,证明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东圃旅馆205房间住宿时失窃现金60余元、数至尊传呼机1只、西洋参2公斤、洋参丸1盒之事实;证人陈春晓证言,证明沈益占曾以200元之价将窃得的数至尊传呼机卖给他,但款未付之事实;证人孟永祥证言,证明8月底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