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彭晓云盗窃、脱逃、抢
下一主题:高勇峰等盗窃案
11.199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爬铁栅窗进入嵊州市东圃旅馆206房间,趁旅客吴伟芳熟睡之际,窃得人民币320元及价值人民币280元的信捷传呼机1只。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吴伟芳陈述,证明8月20日晚在东圃旅馆206号房间失窃现金500元、传呼机1只之事实;扣押单,证明从陈浙萍处扣押蓝色信捷200传呼机1只;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传呼机价值人民币280元;被告人沈益占供认不讳。
12.199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益占窜至嵊州市爱湖头村叉路口,见一辆外地集装箱货车停着,趁驾驶员朱勇明休息之际,从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诺基亚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