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8-25 浏览 24005 次
查。评审员应当符合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评审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评审计划、评审项目和评审程序,15日内与出口食品厂、库商定具体评审的时间,并按时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在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厂、库进行评审时,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方法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并听取其情况报告。

  第十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规范》对出口食品厂、库进行评审,并可以采用提问、审查记录、检查生产现场及检验情况等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应当做记录。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将评审结果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改进的意见。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在限期内将改进情况报告评审组。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以及出口食品厂、库的改进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做出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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