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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注册厂、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检机构对所辖地区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以下简称注册厂、库)实施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派员检查注册厂、库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生产或者出口环节的卫生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卫生检验工作质量及记录;抽查产品质量等。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对注册厂、库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违反《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范》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做出警告、暂停接受报检、停产整顿、直至吊销注册证书的处罚。
吊销注册证书的处罚须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出口食品厂、库,自收到吊销注册证收的处罚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卫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厂、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向当地省级商检机构申请复查换证。
商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