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换食品协议项下我对伊拉克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3 浏览 237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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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协调经营的重要商品目录

 

  一、食品类

  白芸豆、食糖、食用油、奶粉

  二、医疗卫生类

  ct机、x光机、牙科诊疗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内窥镜系列、b超机、手术台、高频电刀、胎儿监护仪,以及其它一些大型医疗设备

  三、电力、供水及水处理项目类

  大型变压器等电站设备、球墨铸铁管、饮用水车、污水处理车、液氯

  四、农业机械类

  拖拉机、收割机

  五、石油设备类

  输油管等大型石油设备及配件

  六、其它

  大客车、轮胎、叉车、洗衣粉、铁轨

  七、随着联合国允许伊拉克出口石油数量的增加,允许其进口的商品品种也会不断调整和扩大,凡单项出口商品投标报价总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均须首先报价给我驻伊拉克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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