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7 浏览 243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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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部授权的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是我国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煤炭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煤总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统一代理出口,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国家下达给中煤总公司煤炭自营的出口计划配额,由其组织自行出口,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三、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成交,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四、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五矿化工商会)商上述煤炭出口经营公司制定煤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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