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7 浏览 24320 次
统一协调价格方案,并下发的有关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五、五矿化工商会负责煤炭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我部反映煤炭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煤炭出口许可证。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原料性出口商品,也是国际市场较敏感的商品,并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棉花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棉花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和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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