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3970 次
数量。

  在广州交易会和其他各类交易会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不受理调整计划配额申请。

  第十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外贸公司,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执行情况应定时期检查,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的各类外贸企业,应参加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出口市场,价格和客户等方面,要接受各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各进出口商会应将协调情况和建议于每季度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商  品      单位    备   注

  -------------------------------------------------------------

  1   大米        万吨    国家计委平衡管理品种

  2   大豆(含大豆碎)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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