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4729 次
能报关使用一次。

  (二)下列商品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原油、成品油、煤炭、手编手绣、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活牛、活羊、活猪、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猎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共26种。

  3、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三)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出口单位需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可到原发证机机换证,但换证必须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否则,出口指标即行作废。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自1993年4月1日停止签发,对已签发的更改证明书,属于92年度出口许可证的,于1993年3月31日废止;属于93年度出口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1次有效。

  (四)在经贸部未下发出口商品计划、配额前,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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