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
下一主题: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三、对特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禁止出口商品
禁止出口商品(包括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经贸部立案处理,海关凭经贸部的批件和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军民通用化学品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一律报经贸部批准。报批时出口企业需提供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保函,承诺其所购货物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亦不转口第三国。
(三)易制毒化学品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报经贸部批准。其中出口麻黄碱(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碱、黄樟脑、异黄樟脑、胡椒醛时,出口企业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由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的证明。
(四)重水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重水,均需报经贸部批准。
四、对活塘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