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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外资企业出口管理、来料加工、劳务承包、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出口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及向国外运送货样、对外经援物资及溢短装的出口管理和有关处罚规定等问题,仍按<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和<1991>外经贸出函字第6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共143种)(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