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发布时间 2014-09-08 浏览 24728 次
为不影响正常出口,海关对上述商品可继续凭保验放,凭保时间为1993年4月1日至4月20日。

  九、有关外资企业出口管理、来料加工、劳务承包、小成套设备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出口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及向国外运送货样、对外经援物资及溢短装的出口管理和有关处罚规定等问题,仍按<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和<1991>外经贸出函字第6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共143种)(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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