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4021 次
营范围、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城镇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是新型的商业网点,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办的,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商业行业的管理范围按《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执行。

 

第三章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研究拟定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和商业管理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拟定商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模布局。

  第十二条 协调地区、部门、行业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审查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对各种经济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制定商业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业务技术标准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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