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 24273 次
评选工作;

  (五)对评选结果签署意见。

  第六条 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参评产品按评优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在质量检测中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对检测数据应当保密。

  第七条 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荣获部优产品奖的产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复查确认一次,第二次到期不再复查确认,部优荣誉称号自行取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部优评选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产品质量已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畅销、消费者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已制定和执行现行标准的内控标准;

  (三)产品已定型批量生产,有近两年连续稳定的质量检测记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厅、局、社评比名列前茅,历次质量抽查中均合格;

  (四)具有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意见,主要用户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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