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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传统特色,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声誉。
二、已制订和执行优于现行质量标准的内控指标,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连续稳定两年以上,有最近两年的质量检验记录。
三、具有国家或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主要用户的评价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的年产值:粮油、饲料加工工业产品达到一百万元;商业机械产品(包括粮油机械)达到五十万元,鞋帽、糖果、酒类、果品、茶叶、蜂蜜、肉禽、蛋制品达到三十万元;粮油食品、糕点、小食品(包括果脯、蜜饯)和其它产品达到二十万元。产品的年产量参照上述要求确定,产值偏低,产量过小的产品不评部优产品。低值、量大的工业产品另由数量指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