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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商业部科技司在汇总平衡各行业创优评优计划的基础上,于每年十月底前正式下达部的下半年评优计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根据部的评优计划,组织本系统的有关企业制定各自的创优计划,经同类产品评比(或专家审查)获前一~二的产品,填表上报参加部优质产品评选。
第八条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填写部优质产品申报表连同质量标准,检测报告,用户评价等资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审核,主管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一式三份,上报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
第九条 部优质产品的审评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组成有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上报的标准、检测报告、产量、产值、能源原材料消耗,污染治理,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等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按部评优计划,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