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3843 次
人,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禁请客送礼等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及评选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方法,由部有关专业主管司、局根据行业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①《商业部系统优质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785-788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5)》第768-773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载《商业政策法规汇编(1982)》第1350-1360页。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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