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
下一主题: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商品,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各有关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外经贸部其他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发放上述商品进口许可证、计划证明或登记证明。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在本次核定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的,须在7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不再展期。
外经贸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
附件:
2001年度钢材等五种商品进口经营企业名单
一、钢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