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4371 次
部鼓励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对经营性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家数。

  (二)申请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的茶叶生产企业,除应符合外经贸部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审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平均收购、加工毛茶1500吨以上;

  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收购毛茶时缴纳农林特产税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2、近三年平均出口供货700吨以上;

  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提供由茶叶出口企业出具的供货证明。

  3、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出口商品检验的各项标准。

  三、出口配额管理

  茶叶出口继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安排以扩大出口和提高效益为原则。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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