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改革茶叶出口经营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6 浏览 24367 次
茶叶品牌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茶叶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四、对绿茶、乌龙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考核

  对上一年度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绿茶、乌龙茶实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总金额/生产企业家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外经贸部不再增加该地区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家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原来的家数内,对本地区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既可同意其继续经营,也可提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本地区其他茶叶生产企业,报外经贸部批准后进行替换。

  对获得绿茶、乌龙茶出口经营资格后连续三年茶叶出口金额低于一定水平(2000年起暂定为100万美元)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出口配额使用率低于全国生产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外经贸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告或暂停、撤销其绿茶、乌龙茶自营出口资格。

  对开拓新市场、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创立知名品牌的茶叶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在配额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商会协调管理

  茶叶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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